知事   [zhī shì]
[知事]基本解釋
1.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
2.通曉事理;懂事
[知事]詳細解釋
通曉事理;懂事。
《荀子·大略》:“主道知人,臣道知事。” 漢 劉向 《列女傳·梁夫人嫕》:“天子感悟,使中常侍掖庭令雜訊問,知事明審。引見, 嫕 對上泣涕,賞賜累億。”《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 商小姐 見兄弟小時母子伶仃,而今長大知事,也自歡喜他。” 清 李漁 《意中緣·悟詐》:“到底是老人家知事。”
主管事務。
《管子·戒》:“於國有所不知政,於家有所不知事,必則 朋 乎。” 尹知章 註:“若皆知之,則事鍾於己,將不勝任而敗。 朋 能有所不知,故可以移政。”
官名。地方行政長官的名稱。
宋 時分命京官出守列郡,稱為權知某府或某州或某縣事,知事之名由此而起。 明 清 徑稱縣級地方行政長官為知縣, 民國 改知縣為縣知事,省稱知事,後又改知事為縣長。 郭沫若 《黑貓》六:“府縣的知事那時都還是舊人,知府姓 李 ,是 雲南 人,和城內一家姓 李 的豪紳認了同宗。”
官名。
明 清 時代的屬官名。 明 清 之廉訪司、通政司、按察司、鹽運司等及各府皆置知事。
僧職名。掌管僧院事務。後稱為住持。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並改曰住持。”
[知事]百科解釋
知事,指通曉事理;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語出《荀子·大略》:“主道知人,臣道知事。” 更多→ 知事
[知事]英文翻譯
County Magist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