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tōng pàn]
[通判]基本解釋
1.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
2.嘉興通判。--清.張廷玉《明史》
[通判]詳細解釋
公正裁決。
《新唐書·百官志四》:“市令一人,從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官名。
宋 初始於諸州府設定,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號稱監州。 明 清 設於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職務遠較 宋 初為輕輕。 清 代另有州通判,稱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職。 宋 曾鞏 《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用薦者通判 戎州 。” 清 葉廷琯 《吹網錄·虎丘賀方回題名》:“ 方回 本隸右選,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
[通判]百科解釋
通判(tōng pàn)官名。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 更多→ 通判
[通判]英文翻譯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