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   [xùn jiè]
[訓誡]基本解釋
1.受訓斥、斥責或攻擊
2.教訓地或教條地講道
[訓誡]詳細解釋
亦作“ 訓戒 ”。教導和勸誡。
唐 白居易 《晉謚恭世子議》:“若垂末代以為訓戒, 居易 懼後之臣子有失大義、守小節者將奔走之,將欲商榷,敢徵義類。” 宋 呂陶 《明任策上》:“其言皆出於懇誠,而其道各務於訓戒。” 清 朱之瑜 《壽中山風軒八十啟》:“意專矜式乎高深,不謂盛修夫賓主;嘉禮成而訓誡少,惜別易而繼見難。”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二·陳百史》:“比至,凡書數百言,皆言家事及訓誡之語。” 葉聖陶 《倪煥之》八:“他以為已經把犯罪的部屬交給頭目去訓誡和懲罰,自有頭目負責;自己只有從旁批判那頭目處理得得當不得當的事情了。”
[訓誡]百科解釋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更多→ 訓誡
[訓誡]英文翻譯
get after; sermon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