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槍射擊處決
槍斃。
魯迅 《書信集·致曹靖華》:“看 日本 報,才知道本月七日,槍決了一批青年,其中四個(三男一女)是‘左聯’裡面的。” 吳組緗 《山洪》三三:“鎮上和 黃龍溪 那邊已經被這種‘暗崗’拿住四五起有漢奸嫌疑的人,情節確鑿的立刻槍決了。”
用槍處決,指對死刑犯執行死刑。槍斃刑法的出現是在槍枝的出現以後才出現的。 更多→ 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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