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當   [guān dāng]
[官當]基本解釋
1.以官職抵當徒刑。 唐 宋 時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級以減免徒刑。《唐律疏議·名例·以官當徒》:“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一》:“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敘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今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2.官府批准營業的當鋪。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當稅》:“現在納稅者,即為官當。許鋪門懸牌。”
[官當]詳細解釋
以官職抵當徒刑。
唐 宋 時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級以減免徒刑。《唐律疏議·名例·以官當徒》:“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一》:“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敘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今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官府批准營業的當鋪。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當稅》:“現在納稅者,即為官當。許鋪門懸牌。”
[官當]百科解釋
官當起源於《晉律》中的“雜抵罪”,即用奪爵位、除名籍和免官來抵罪。在南朝的陳出現了正式的“官當”名稱,所以一般認為這種制度是陳所確立的。《北魏律》首次將“官當”制度列入法典。官當直接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犯的是公罪,還可以多當一年(參見“公罪與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後可以當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當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當三年。當然十惡重罪等危害封建國家社會秩序的罪刑是不適用的。 更多→ 官當
[官當]英文翻譯
privilege of officials to evade punishment for a crime by sacrificing the official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