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   [bǎo gū]
[保辜]基本解釋
古代刑律規定,凡打人致傷,官府視情節立下期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如傷者在期限內因傷致死,以死罪論;不死,以傷人論。叫做保辜。
[保辜]詳細解釋
古代刑律規定,凡打人致傷,官府視情節立下期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如傷者在期限內因傷致死,以死罪論;不死,以傷人論。叫做保辜。
《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號。” 顏師古 註:“保辜者,各隨其狀輕重,令毆者以日數保之,限內致死,則坐重辜也。” 元 孫仲章 《勘頭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著你,眾街坊試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寫與你保辜文書;若不曾咬著,你便陪我缸來。” 清 梁章鉅 《歸田瑣記·被毆傷風方》:“ 紀文達 師又曰:‘凡被毆後以傷風致死者,在保辜限內,於律不能不擬抵。’”參閱《唐律疏義·斗訟·保辜》。
[保辜]百科解釋
中國古代刑法中一種保護受害人的制度。凡是鬥毆傷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內因傷情惡化死亡,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這種制度稱為保辜,所定期限稱為辜限。清律保辜期限條註:“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更多→ 保辜
[保辜]英文翻譯
Baog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