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伏辨 ”。表示認罪的書面供詞。
宋 呂陶 《奏為乞復置糺察在京刑獄司並審刑院狀》:“不過引囚讀示,再取伏辯而已。”《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五:“你如今只將我這三百兩利錢出來還我,修理莊居,寫一紙伏辨與我,我們便淨了口。” 許傑 《賊》:“捉到一個賊,總要留個伏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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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iant of 服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