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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   [jiū chá]

[糾察]基本解釋

1.維持公共治安;在公眾活動中維持秩序
2.維持公共治安的人

[糾察]詳細解釋

  1. 亦作“糺察”。舉發督察。

    《後漢書·竇憲傳》:“昔 永平 中,常令 陰黨 、 陰博 、 鄧疊 三人更相糾察,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後漢書·清河孝王慶傳》:“臣愚唯知言從事聽,不甚有所糺察。” 宋 范仲淹 《上執政書》:“如得其人,糺察四方,絶斯民之寃,協先帝之志,豈無益乎!” 元 王子一 《誤入桃源》第一折:“奉上帝勅命,遣臨下界,糾察人間善惡。”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採薇翁》:“ 劉 喜之,於是糾察卒伍,有掠取婦女財物者,梟以示眾。”

  2. 在民眾活動中維持秩序。亦指維持秩序的人。

    楊朔 《昨日的臨汾》:“因著混亂的狀態,漢奸不曾捉住,一位糾察隊員卻被槍殺了。”

[糾察]百科解釋

糾察員屬於軍人。它的職責是監察軍車,社會上其它車輛不在其管理範圍之內。糾察員隸屬於警備司令部。因為職責範圍和分工不同,糾察員不會與交警發生衝突。如果軍車違背交通規則,交警要將違規車輛交糾察(或部隊相關部門)處理,不能擅自扣車、扣人或罰款。 更多→ 糾察

[糾察]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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