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幣   [fǎ bì]
[法幣]基本解釋
[paper currency issued by the KMT government from 1935 onwards]1935年以後,國民黨政府發行的紙幣,1948年為金圓券所代替
[法幣]詳細解釋
由國家以法律賦予強制通用力的貨幣。特指國民黨政府1935年11月實行幣制改革後,法定由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民四大銀行發行流通的紙幣。
巴金 《寒夜》九:“四磅奶油大蛋糕法幣一千六百元。”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二:“只要把偽法幣偽金圓券變成貨,那一定賺錢。”
[法幣]百科解釋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發行的貨幣。1935年11月4日,規定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三家銀行(後增加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幣,禁止白銀流通,發行國家信用法定貨幣,取代銀本位的銀圓。1948年8月19日被金圓券替代。 更多→ 法幣
[法幣]英文翻譯
Legal t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