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以杖刑責罰。
《宋史·理宗紀二》:“州縣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責。”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我與爾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責。” 范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殺官員,並且允許長官對屬官,以律輕情重為理由,杖責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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