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的兌運法。 明 宣德 年間所行兌運法規定: 江南 糧戶運糧到 瓜洲 、 淮安 、 河南 糧戶到 小灘 , 山東 糧戶到 濟寧 等倉交兌。施行後官軍既多勒索,糧戶仍須自運。 成化 七年 應天 巡撫 滕昭 命令運軍到 江南 水次兌運;十年,原交 淮 、 徐 、 臨 、 德 四倉支運漕糧,也改在水次交兌,稱為“改兌”。又稱長運。
1.通過重寫或修改使適合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或情況] 2.把一種文體轉變為另一種文體
補充,修改。
1.謂改立國君。《國語·晉語三》:“ 秦 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 圉 也。” 韋昭 注:“欲令更命立他公子以代 子圉 ,言父子避位以感羣下。”2.另行設定。《周書·武帝紀下》:“﹝ 建德 四年﹞十一月己亥,改置司內官員。”
亦作“ 改絃 ”。更換樂器的弦線。比喻改革制度或變更方法。
猶改制。謂制定典章革除弊端。
改變主張。
整修;改建。
1.改變法規。《後漢書·陳寵傳》:“ 元和 二年,旱……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2.改變音律。 晉 陸雲 《考志》:“和音變而改律,乘風革而為商。”
悔改。
修改。
比喻極快地改變。
另行採擇。《舊唐書·歸融傳》:“上曰:‘去年重陽,取九月十九日,未失重陽之意,今改取十三日可也。’” 毛澤東 《新民主主義論》十:“但可惜連發明人 汪精衛 也放棄(或‘收起’)了這種三民主義,他現在改取了聯帝的三民主義。”
改掉舊的、不合理的部分,使更合理完善
改變事物原來的狀態或面貌。
1.修改訂正。 2.另行確定。
改寫。
1.改變成命。《易·革》:“有孚,改命。吉。” 高亨 注:“其命既下而又改之也。” 唐 韓愈 《送李尚書赴襄陽八韻》:“帝憂南國切,改命付忠良。”2.更名;改變稱呼。《左傳·宣公四年》:“王思 子文 之治 楚國 也,曰:‘ 子文 無後,何以勸善?’使復其所,改命曰‘生’。” 杜預 注:“易其名也。”《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夫人使饋之錦與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 棄 ,使某獻。’左師改命曰:‘君夫人。’”
改換座席。對客人表示尊敬的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