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結婚,也指男子到女家迎親
娶妻。 男到女家接新娘
嫁人和娶妻。
再娶。亦稱續親
古代以民之男女為山公、山嫗的迷信活動。
古律謂與他人妻合謀,使其與本夫離異,而娶之為己妻。《唐律·戶婚下·和娶人妻》:“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1.續娶。2.續娶之妻。
商議迎娶之事。
亦作“ 喪取 ”。 在服喪期間婚娶。《公羊傳·文公二年》:“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公羊傳·宣公元年》:“曷為貶?譏喪娶也。喪娶者公也。”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玉杯》:“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乎志。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也。”
元配。
1.亦作“ 嫁取 ”。謂嫁女與娶婦。《韓詩外傳》卷四:“有無相貸,飲食相招,嫁娶相謀,漁獵分得。”《漢書·地理志下》:“ 太原 、 上黨 又多 晉 公族子孫……嫁取送死者奢靡。” 顏師古 注:“取,讀曰娶。”2.泛指男女成婚。 北齊 顏之推 《顏氏家訓·治家》:“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又指出嫁。《玉台新詠·古樂府<皚如山上雪>》:“淒淒復淒淒,嫁娶不須啼,願得一心人,白頭不相離。”
據《後漢書·逸民傳·向長》載: 向長 ( 嵇康 《高士傳》作“ 尚長 ”)隱居不仕,“男女娶嫁既畢,勑斷家事勿相關”,於是與同好“俱游五嶽名山,竟不知所終”。後遂以“畢娶”為辦完子女婚事,避世優遊的典故。
猶入贅。清 袁枚 《新齊諧·吳髯》:“年二十,將往 廣東 某藩司署中贅娶。”
同婦女結婚
男女婚嫁之事。
亦作“內取”。 謂諸侯娶國內大夫之女。《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 宋 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 何休 注:“內娶,大夫女也。”《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董仲舒 以為 宋 三世內取,大夫專恣,殺生不中,故螽先死而至。” 顏師古 注:“內取於國之大夫也……取讀曰娶。”
娶親
娶妻;完婚。 《水滸傳》第三二回:“兄弟,你不要焦躁。 宋江 日後好歹要與兄弟完娶一個,教你歡喜便了。” 明 史可法 《家書》三:“若於臘盡春初,再為 可模 完娶,則父親母親心愿畢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三回:“偏偏 侯制軍 要湊高興,催著 侯統領 早日完娶。”
謂男子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