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財物或他物給人。亦指贈給的財物等。
《新唐書·突厥傳下》:“ 高祖 初即位,與和,因數出軍助討賊,故詭臣之,贈予不可計。”
當財產、物品等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現了單方向的轉移時,這種行為就是“贈予”。 更多→ 贈予
Gi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