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別人雇用的人(如在農場、工廠或商店) 2.受僱提供勞務的人 3.出錢請工
1.用貨幣購買勞動 2.支付固定工資而僱人提供服務
出錢請人替自己做事
1.政府、機關、企業、團體中被雇用的掙工資的人員 2.被雇的或待雇的工人
以工資雇用人員的企業主(商業經營人或製造業廠商)
舊社會農村中的長工、月工、零工等。他們沒有或只有極少量的土地和生產工具,主要依靠出賣勞動力
終止雇用
唐 代官府為強迫百姓納稅服役而巧立之名目。 《新唐書·食貨志二》:“復有‘進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 大曆 之數再倍。”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強令民眾服役叫做召雇。”
見“ 管顧 ”。
外出受僱於人。
招聘僱請
僱人代替。
收買雇用。《“五四”愛國運動資料·上海罷市實錄》:“一時轟傳,該兩人乃受 日 人賄雇,投置毒藥者。”
被雇用的人。
見“ 貧僱農 ”。
即九扈。 詳“ 九扈 ”。
委託別人辦事,並付給報酬。
漢 代女刑的一種。 女子定罪後每月出錢僱人于山伐木以贖罪。《後漢書·光武帝紀上》:“女徒雇山歸家。” 李賢 注引 蕭該 《漢書音義》:“《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僱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資治通鑑·漢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出雇山錢,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隱》:“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於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