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侵略戰爭失敗,被迫把一部分領土讓給外國
謂因戰敗或受威脅,被迫把部分領土讓給他國。
《清史稿·兵志九》:“ 光緒 十三年,開 臺灣 為省治,設巡撫以下各官,為 中國 海南右臂。及 中 日 之戰,割讓於 日本 ,而疆事益不可問雲。”
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轉移給另一國。割讓一般分為自願割讓和強制性割讓。 更多→ 割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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