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認   [gòng rèn]
[供認]基本解釋
1.不願意地承認短處、失敗、懈怠、過失或罪責
2.[在刑法中]被告對於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供認]詳細解釋
法律用語。當事人陳述或招認有關案情的事實。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鞫》:“取兇犯口供訖,又將乾證喚問……皆供認不諱。” 巴金 《家》十:“據說捉到了兩個兵士,供認是那天動手打學生的人。” 艾青 《在浪尖上》詩:“拷打一個十四歲的少年,逼他供認自己是‘縱火犯’。”
泛指承認。
蕭乾 《栗子·憂鬱者的自白》:“當我閉上眼,默憶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時,我得供認,猙獰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
[供認]百科解釋
供認,指當事人陳述或招認有關案情的事實。 更多→ 供認
[供認]英文翻譯
admission; conf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