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zhòng cái]
[仲裁]基本解釋
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
[仲裁]詳細解釋
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李大釗 《新紀元》:“雖然也曾組織過什么平和會議,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裡邊,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 劉少奇 《關於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但是,為著爭取民眾鬥爭的勝利,對於國民黨的‘調解’與‘仲裁’,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 范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約》之後, 拿破崙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仲裁者’。”
[仲裁]百科解釋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定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定,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更多→ 仲裁
[仲裁]英文翻譯
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