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
1.同“ 和雇 ”。《續資治通鑑·宋孝宗淳熙九年》:“﹝三月﹞甲申, 金 主諭戶部:‘今歲行幸 山後 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即所用人夫,並以官錢和僱。’”2.古代官府出價雇用人力。 唐 魏徵 《十漸疏》:“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輩,上番多別驅使。” 宋 蘇轍 《論雇河夫不便札子》:“兼訪聞 河 上人夫亦自難得,名為和雇,實多抑配。”《元史·世祖紀十三》:“近制,和雇、和買不及軍家,今一切與民同。”
挑選雇用。
漢 代女刑的一種。女子定罪後每月出錢僱人于山伐木以贖罪。《後漢書·光武帝紀上》:“女徒雇山歸家。” 李賢 注引 蕭該 《漢書音義》:“《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僱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資治通鑑·漢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出雇山錢,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隱》:“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於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
1.付酬;付費。 2.雇用夫役的錢。
見“ 貧僱農 ”。
出錢招募。
1.出錢雇服徭役的人。 2.受僱的僕役。 3.僱人服役。
受人雇用
典押出雇。《元典章·刑部五·燒埋》:“ 宋換兒 已正典刑,據家屬處合徵燒埋銀五十兩。既是在家母老子幼,止有妻 阿徐 侍養,乞化過日,別無折挫,亦無以次可以典僱人口,依準本部所擬,免徵施行。”
雇用。《後漢書·虞詡傳》:“ 詡 乃自將吏士,案行山谷,自 沮 至 下辯 數十里中,皆燒石翦木,開漕船道,以人僦直雇借傭者,於是水運通利,歲省四千餘萬。” 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 當伯 ( 整 兄之奴) 天監 二年六月從 廣州 還至, 整 復奪取,雲應充眾,準雇借上 廣州 四年夫直。”
花錢尋找(幫忙辦事的人)。
雇用之值。《資治通鑑·漢文帝前五年》:“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 胡三省 注引 顏師古 曰:“雇租,謂僱傭之直,或租其本。”按,《漢書·食貨志下》作“顧租”。
1.僱傭。《舊唐書·黃巢傳》:“各於兩市出值萬計,傭雇負販屠沽及病坊窮人,以為戰士。” 金 元好問 《戲題新居二十韻》:“就中此宅尤費手,官給工材半傭雇。”2.指受僱傭的人。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十六》:“媒妁譽人而人莫之感,傭雇勤事而人莫之功。”
被雇用的人。 清 夏燮 《中西紀事·長江設關》:“現有內地商人赴 湖南 湖北 產茶所在,購買茶葉等貨,動稱 英 商雇伙,多抗不完納釐金。”
雇用腳夫。如:這么多行李,我們倆扛不動,我看還是雇腳吧。
被雇用的人。
僱請。
指貧農、僱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