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
1.賦稅和徭役的合稱。中國 古代,賦初指兵賦。 春秋 後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征賦,賦和稅漸趨混合。 秦 漢 以後,賦指按戶口徵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徵發,賦和役始有明顯區別。 明 代以後,將按戶口徵發的徭役折征銀兩,把丁稅併入田賦,至 清 則以賦役為田租的專稱。《六韜·盈虛》:“其賦役也甚寡。”《新唐書·食貨志二》:“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清史稿·食貨志二》:“ 世祖 入 關 ,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賦役三年。”2.分配徭役。《資治通鑑·唐僖宗乾符三年》:“ 西川 節度使 高駢 築 成都 羅城,使僧 景仙 規度,周二十五里,悉召縣令庀徒賦役,吏受百錢以上皆死。” 胡三省 注:“賦,布也;分布使之就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