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代由率貸轉化而來的一種雜稅。率貸在名義上是向富戶借錢,率稅則為按財產的多少而抽稅。 唐 元稹 《論當州朝邑等代納率錢狀》:“緣 夏陽 、 韓城 兩縣殘破,量減逃戶率稅,每年攤配 朝邑 、 澄城 、 郃陽 三縣代納錢六百七十九貫九百二十一文。”參見“ 率貸 ”。
即印花稅。
元 明 兩代徵收米、麥等實物的賦稅。《元史·食貨志一》:“ 成宗 大德 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 上都 、 河間 輸納之期。”《明史·食貨志一》:“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明史·食貨志一》:“ 洪武 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依法徵收稅金
納稅負擔。《新華月報》1953年第12期:“事實證明,同業公會在經過改組之後,對於調查統計,組織加工訂貨,評議稅負,制訂產銷計畫經濟工作,有其一定的作用。”
即租米。
徵稅。
雞鵝鴨稅。泛指雜稅。
我國古代按土地面積向田主徵稅的賦稅制度。《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宋 孫奕 《履齋示兒編·稅畝丘甲田賦》:“ 宣公 之初稅畝,譏其始什二而稅也。” 明 劉基 《初稅畝蝝生飢大有年》:“稅畝者公田之外,又履其餘畝而取之,是為什而取二矣。”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農夫耕種公田,不能同時供應軍役,戰爭隨時可以發生,公田也就隨時有荒蕪的危險,廢除公田制改為按畝收稅的稅畝制,顯然對領主有利。”
放馬。
古代的一種市場稅。《晉書·甘卓傳》:“ 卓 外柔內剛,為政簡惠,善於綏撫,估稅悉除,市無二價。”
徵稅的產業。《宋史·食貨志上六》:“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宋史·食貨志上六》:“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
納稅。
古代統治者向南方少數民族徵收的賦稅。
謂過期而服喪。《禮記·喪服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母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鄭玄 注:“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為之服。”
暫無解釋
納稅戶。 宋 程大昌 《演繁露續集·制度·鄉兵保捷義勇等》:“ 鹹平 四年,取 陝西 稅戶為義軍,家出一丁,號曰保毅軍。”《金史·食貨志二》:“ 世宗 大定 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
田稅。
先 秦 指出夫及車馬服役。
舊時田賦和各種稅款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