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減
1.亦作“ 末減 ”。謂從輕論罪或減刑。《左傳·昭公十四年》:“﹝ 叔向 ﹞三數 叔魚 之惡,不為末減。” 杜預 注:“末,薄也;減,輕也。” 宋 陸游 《南唐書·後主紀》:“論決死刑,多從末減。” 明 屠隆 《綵毫記·遠謫夜郎》:“姑念此詞作在庶人( 永王 李璘 )逆節未露之先, 子儀 ( 郭子儀 )復力為伸救,得從末減,免其反罪,長流 夜郎 。” 清 侯方域 《西施亡吳辯》:“夫吾之為 西施 辯者,非果謂女戎可與於末減也。蓋欲推其致亡之繇,而斷之於窮師黷武,以為後世鑑戒也。” 魯迅 《集外集·我來說“持中”的真相》:“於是 玄同 即應根據精神文明法律第九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條,治以‘誤解真相,惑世誣民’之罪了。但因為文中用有‘大概’二字,可以酌給末減。”2.見“ 末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