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修辭方式,即打比方,用某些有類似特點的事物來比擬想要說的某一事物
比喻,例如
一種修辭手段,用一個詞或短語指出常見的一種物體或概念以代替另一種物體或概念,從而暗示它們之間的相似之處。比喻的一種。不直接點明是比喻,但實際上是打比方,常用是成就是成為變為等於等表明甲事物就是乙事物
1.用委婉的言語勸說 2.一種修辭手段,借說故事來表明事理
訓示曉喻;教誨
用言辭來說明。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十二:“至其詩集中如《吊侯朝宗》、《寄房師周芮公》諸作,悽酸激楚,自悔偷生,隱痛沉悲,殆難言喻。”《小說選刊》1981年第12期:“心中的痛楚是難以言喻的。”
1.按必要的順序有條不紊地進行的能力 2.用道理來解說,使人明白
為了活躍或強調一個意思使用與原意上不相同的一個詞或一種表達
1.修辭用語。 常用“是”、“成了”等聯繫本體、喻體,表示相等關係的一種修辭格。 2.暗中曉示。
以兩件基本上不相同的事物作比喻的修辭手段。比喻的一種,明顯地用另外的事物來比擬某事物,表示兩者之間的相似關係。常用如、像、似、好像、像似的、如同、好比等比喻詞。如:魯迅的雜文像匕首、投槍一樣,刺向敵人的心臟
見“ 敦諭 ”。
一種由果推因、由末究本的譬喻方法。
引證比喻。 清 侯方域 《盧告》:“而 西旅氏 犯不測,出生死相角逐,我乃顧望兩端,成共其名,敗遠其害,縱夫子曲而赦我,我何面目而見吾二氏之父老哉?抑夫子之徵喻與 西楚 也失辭。”
亦作“ 招諭 ”。指帝王招撫敵對勢力的諭旨。亦指以帝王名義對敵對勢力進行招撫。《三國志·魏志·劉放傳》:“ 放 善為書檄,三祖詔命有所招喻,多 放 所為。”《北史·魏紀一·太祖道武帝》:“帝以 中山 城內為 普隣 所脅,乃招喻之。”《資治通鑑·唐高祖武德六年》:“上復遣人招諭 苑君璋 。”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一:“又命戶部侍郎 王永鰲 招諭之。”
修辭手法之一。即明喻。與隱喻相對。
謂用形象化的語言文字闡明玄妙深奧的道理。
見“ 開諭 ”。
見“ 喻旨 ”。
勸告說明。
表明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