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良”事最早見於《經·秦風·黃鳥》。據《左傳》魯文公六年載,“秦穆公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此後史家、詩人對秦穆公殺害三良一事的評論便絡繹不絕,有對具體史實進行加工的,如東漢應劭認為秦穆公與三良約定同生共死,三良自願殉葬;有由此探討君臣關係、個體生命價值的,如陶淵明蘇軾等等柳宗元《詠三良》詩意可分兩層來分析。前十句為第一層,是就三良來說。詩人以飽蘸熱情之筆,刻畫了三良一心報國、忠君以死的義士形象。應該說,這與《黃鳥》一詩的記載是相違背的。《黃鳥》首章云:“交交黃鳥,止於棘。誰從穆公,子車、奄息。維此奄息,百夫之特。臨其穴,惴惴其栗。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清馬瑞辰曰:“詩以黃鳥之止棘、止桑、止楚,為不得其所,興三良之從死,為不得其死也。棘、楚皆小木,桑亦非黃鳥所宜止,《小雅·黃鳥》詩‘無集於桑’是其證也。”馬說甚是。詩中描繪三良死前是“臨其穴,惴惴其栗”,全無視死如歸的氣概,正是死不得其所的明證。不過宗元反其道而行,也是有所本的。漢末王粲《詠史詩》論三良之死曰:“結髮事明君,受恩良不訾。臨末要之死,焉得不相隨?……人生各有志,終不為此移。同知埋身劇,心亦有所施。”認為他們具有事君以死的志向。二詩對照,無論是“束帶值明後”與“結髮事明君”的細節描繪,還是“生時亮同體,死沒寧分張”與“人生各有志,終不為此移”的死亡價值判斷,其相似之處都是驚人的。究其原因,王粲《詠史詩》作於漢獻帝建安十六年隨曹操西征馬超歸途中,其時王粲效力於曹氏不久,故宣揚“士為知己者死”的精神,認為三良從穆公而死乃忠義之舉。而柳宗元《詠三良》則是借史事來抒己之懷抱,既有對在朝為官時崢嶸歲月的回憶,又有對憲宗者流打擊王叔文政治集團行為的討伐。其《讀書》一詩云:“幽沈謝世事,俛默窺唐虞。上下觀古今,起伏千萬途。遇欣或自笑,感戚亦以吁。”《詠史》之詠嘆燕昭王、樂毅,《詠三良》之批判秦康公,無不是由讀史而引起的感慨。其《冉溪》詩云:“少時陳力希公侯,許國不復為身謀。”順宗重用王叔文集團劉禹錫、柳宗元等人積極參政,使得“人情大悅”,政局為之一新。“生時亮同體,死沒寧分張”,正是君臣相得的形象寫照。然而若撇開柳宗元《詠三良》詩的政治隱喻不談,而就其對君臣關係的討論來看,不得不說此詩的深刻性和陶淵明的同題之作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陶詩雖亦有“出則陪文輿,入必侍丹帷。箴規向已從,計議初無虧”的描述,但“忠情謬獲露,遂為君所私”與“厚恩固難忘,君命安可違”的議論,則深刻揭示了為人臣子的無奈與悲哀。事君以忠,為君所賞,本是做臣子的價值體現,但若過於忠誠,連同身家性命都被國君據為己有,那么結果只能是投穴同死。淵明說“忠情謬獲露”,“謬”字真是深可玩味:君主的厚恩往往與其對臣子的控制緊緊聯繫在一起,“君命安可違”實乃“君命不可違”。他對君主專制下的臣子的個人價值進行了深沉的反思。人才乃國之公器,非國君的一己之私,更何況人本身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這直接啟發了蘇軾《和〈詠三良〉》“我豈犬馬哉?從君求蓋帷”中洋溢的對個體獨立人格的尊重以及“殺身固有道,大節要不虧”中對為人臣子原則的揭櫫。宗元《詠三良》詩在這一點上,和陶淵明相比是一個倒退。《詠三良》詩的後六句為第二層,是就秦康公來說。秦穆公命令三良為自己殉葬,這在禮儀上是不合的朱熹即云:“史記秦武公卒,初以人從死,死者六十六人。至穆公遂用百七十七人,而三良與焉。蓋其初特出於戎翟之俗,而無明王賢伯以討其罪。於是習以為常,則雖以穆公之賢而不免。”在中原地區人看來,秦穆公以一百七十七人殉葬,自然是極其野蠻的行為,又何況其中還有國家的賢才。穆公死後,秦國的東征有所緩慢,晉、楚相繼稱霸,這和穆公以賢殉葬、大失人心有一定的關係。《左傳》中“君子”即言:“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宗元所論正是本此。然而他的真正意圖並不在批判秦穆公,而是藉此討伐穆公的繼任者康公,其策略是拿康公與魏顆進行比較。《左傳》魯宣公十五年記載:“魏武子有嬖妾,無子。武子疾,命顆曰:‘必嫁是。’疾病則曰:‘必以為殉。’及卒,顆嫁之,曰:‘疾病則亂,吾從其治也。’”魏顆在魏武子的不同命令之間選擇了改嫁父妾的做法。這樣既挽救了父妾的性命,又避免了魏武子背上以人殉葬的罵名。可是在史書有關三良殉死的記載中,卻沒有康公的聲音,甚至讓人感覺不到他的存在。穆公的命令明顯是錯誤的,倘若三良從死並非出於自願而是脅迫所致,康公命令他們不死,不但可以避免父親殘暴的遺命付諸行動,而且還可贏得人心,加強自己的統治基礎,甚至可以繼續父親的東征事業。在這種情況下,康公如果選擇沉默,即是承認穆公命令的有效性。柳宗元正是在此基礎上立論的。應該說宗元的立論角度是頗為新穎的,然而倘若仔細研究,則會發現宗元的論證恰恰是偏頗的。首先,如前朱熹所言,秦國的風俗與中原地區不同,以人殉葬是習以為常之事,穆公父子的行為是合乎舊俗而有違於情理,沒有與時俱進。宗元對秦國當時舊俗似乎沒有注意到,沒有把穆公父子的行為放到特定的環境中去考察。其次,康公與魏顆面對的情況是不同的:魏顆面臨著兩種選擇,即既可以執行武子神智清醒時的使妾改嫁的命令,也可以執行其父神智不清時的使妾殉葬的命令,而康公只有一種選擇,在“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論語·學而》)的春秋時期,康公執行父命乃被動行事,無可厚非。當然,康公以三良殉葬,只是一味盡孝而不顧國家利益和生者的性命,也最終毀了父親的一世英名(他本可以挽救的),宗元就此討伐他也是對的,這表現了宗元的人道主義精神和時代的進步。不過宗元說“吾欲討彼狂”,稱康公為狂亂之人,大加討伐,在程度上未免重了些蘇轍以為:“然三良之死,穆公之命也。康公從其言而不改,其亦異於魏顆矣。故黃鳥之詩交譏之也。”與宗元一樣,蘇轍對康公的處境似乎沒有明察,自然也談不上“了解之同情”了。再次,就此詩的寫作意圖而言,如前所述,此詩是借討伐康公來討伐唐憲宗。柳宗元認為康公與憲宗的共同點是“從邪陷厥父”。這裡,他又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穆公使三良殉葬的命令是錯誤的,康公如果改變父命,這無疑是正確之舉。可是現在宗元以憲宗來類比康公,就詩歌本身來說,應該是責備憲宗沒有改變父親錯誤的命令,但實際情況是憲宗改變了在宗元看來是正確的命令,因為他把順宗朝幾乎所有的變革措施都廢除了,並且殘酷打擊了所有運動參與者。所以宗元把憲宗和康公相類比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