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配罪人從事苦役。
《元典章·刑部七·凡奸》:“今後姦夫姦婦初犯,依在先體例斷放,若是再犯,刺面配役。”
配役刑淵源於隋唐的流配刑,為補死刑和折杖後的諸刑等刑差太大,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使之成為一種非常複雜的刑名。 更多→ 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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