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任   [zhuǎn rèn]
[轉任]基本解釋
改換任地;轉換官職。
[轉任]詳細解釋
改換任地;轉換官職。
《三國志·蜀志·向朗傳》:“ 蜀 既平,以 朗 為 巴西 太守,頃之轉任 牂牁 ,又徙 房陵 。”《晉書·劉頌傳》:“帝以 頌 持法失理,左遷京兆太守,不行,轉任 河內 。”
[轉任]百科解釋
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因此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系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最佳配置。 更多→ 轉任
[轉任]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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