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明案件事實的話
證人的證詞。
《文匯報》1985.10.20:“ 謝太平 、 苟新蓮 所犯的窩藏包庇罪,有證人證言、證物在案佐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
證言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這裡所說的陳述包括口頭陳述也包括文字陳述,但應以口頭陳述為主。 更多→ 證言
deposition; oral testim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