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鄉試共考三場,考生的文卷如寫作不合程式,或有污損,就被取消次一場入場的資格,宣布這種處分的名單,是用藍筆寫的,故稱。
《儒林外史》第四二回:“過了二十多天,貢院前藍單取進墨漿去,知道就要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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