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官員出缺或離任,由其它官員暫時代理職務 2.成祖即位,命署理禮部事。--《明史.宋禮傳》
本任官出缺,由別人暫時代理或兼攝。
清 劉大櫆 《潁州府通判呂君墓表》:“越二年,署理 五河 縣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上頭一面委人來署理,一面委員來守堤。”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二篇:“這時候 趙爾巽 已經調京……在這過渡期間是藩台 王人文 在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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