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河營兵的一種。從事修築堤岸工事。《清會典事例·工部四二·河兵》:“﹝ 乾隆 ﹞二年諭,河營內有樁手一項,下埽籤樁,履危蹈險,較之力作兵丁,更為辛苦。”
1.附加攤派,額外攤派。《元典章·兵部三·禁止騷擾站赤》:“ 燕 南 河 北車站人戶遠年逃竄,有司不肯詣實申報,止是樁配見戶包當。”《元典章·新集·戶部·職田》:“各處官司往往不似舊例,卻將公田樁配百姓。”2.指額外增收賦稅。《元典章·戶部八·辦理合行事理》:“民間若有門攤課程,止依 至元 十九年例徵收,不得分毫添答,非理樁配。”
即莊家。指某些牌戲或賭博中每一局的主持人。
1.插進泥土中的木橛,多用於建築或做分界的標誌 2.樹木等砍伐或折斷後殘留在地上的部分
正項賦稅外增加的稅捐。《元典章·戶部十一·納綿府雜泛》:“近年以來,有各州官司樁科,一切雜泛逼臨,多有逃移人戶。”
積存。
清 代河工的一種。掌理堤岸的樁埽。
夯歌。
1.總管。 2.根基。
木樁。大者謂樁,小者謂橛。
儲存保管。
1.備辦。 2.指所備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