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
宋蘇舜欽《論五事·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閣門下》:“臣竊見州縣之吏,多是狡惡之人……清白者必多方以誤之,貪婪者則啖利以制之,然後析律舞文,鬻獄市令,上下其手,輕重厥刑。”
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 更多→ 析律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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