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作為為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同“東門黃犬”。
《史記·李斯列傳》載:秦二世二年七月,丞相李斯因遭奸人誣陷,論腰斬鹹陽市。臨刑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
用以作為為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同“東門黃犬”。 更多→ 東門逐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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