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仗勢力或抓住把柄進行恐嚇,用威脅手段索取財物。同“敲詐勒索”。
依仗勢力或抓住把柄進行恐嚇,用威脅手段索取財物。
在我國,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不同於詐欺罪,該罪採取欺詐手段,且有詐欺財物數額較大的限制;本罪則採取威脅、要挾等手段,且不論勒索財物數額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