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大夫以上的貴族享受的特權之一,是宗法等級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執縛係引,不使人頸盩,不捽抑”,處死刑不“於市”,而“於朝”。《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孔穎達 疏:“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漢書·司馬遷傳》:“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厲也。”《晉書·刑法志》:“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明史·刑法志》:“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勵廉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