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人罪   [chū rù rén zuì]
[出入人罪]成語解釋
指法庭裁判錯誤,把有罪的人認為無罪,把無罪的人認為有罪。
[出入人罪]成語出處
《唐律·斷獄》:“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
[出入人罪]百科解釋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更多→ 出入人罪
[出入人罪]近義詞
[出入人罪]英文翻譯
Offense of imposing lighter or heavier sentences than necessary in ancien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