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本錢   [gōng xiè běn qián]
[公廨本錢]基本解釋
唐 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從 北朝 起到 隋 唐 ,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 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設定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管,人稱捉錢令史。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錢”。以後利率有降低趨勢,但到 會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會要》卷九一載, 開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書少監 崔沔 說:“收利數多,破產者眾……在於平民,已為重賦。”
[公廨本錢]詳細解釋
唐 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從 北朝 起到 隋 唐 ,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
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設定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管,人稱捉錢令史。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錢”。以後利率有降低趨勢,但到 會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會要》卷九一載, 開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書少監 崔沔 說:“收利數多,破產者眾……在於平民,已為重賦。”
[公廨本錢]百科解釋
隋唐時政府撥給專款作官營放款的資本。隋時把此種官款放債稱為公廨錢,唐代稱為公廨本錢、食利本錢或捉錢。這種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負責經營,名曰“捉錢令史”,一般給以本錢4萬至5萬文,每月應納息4千文,一年納息5萬文,所收利息分給官員們作為每月的津貼。 更多→ 公廨本錢
[公廨本錢]英文翻譯
公廨本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