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事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僉事。 元 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時廢。《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 朱國楨 枉勘平人 謝二六 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兵制三》:“ 有明 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2.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魯迅 《墳·從鬍鬚說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