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煙臺條約   [zhōng yīng yān tái tiáo yuē]
[中英煙臺條約]基本解釋
又稱《芝罘條約》。英國藉口馬嘉理案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76年9月在煙臺簽訂。主要內容為:英國可派員入雲南通商與調查;英人可經甘肅、青海、四川進入西藏,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外國商品在租界免徵厘金,在內地只收子口稅,免其他內地稅。這個條約擴大了英國在華特權,並使英國得以侵入中國雲南、西藏地區。
[中英煙臺條約]百科解釋
《中英煙臺條約》又稱為《滇案條約》、《中英會議條款》,是1876年(光緒二年)9月13日清朝與英國在煙臺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滇案”,但也使英國得到了入侵中國西南邊境“條約權利”。 更多→ 中英煙臺條約
[中英煙臺條約]英文翻譯
Sino British Yantai trea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