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贖罪的銀錢。 2.用錢贖罪。
罰金。古代贖罪,用鍰計算,故名。《書·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 孔 傳:“六兩曰鍰。” 唐 柳宗元 《酬韶州裴曹長使君》詩:“聖理高懸象,爰書降罰鍰。” 清 顧炎武 《錢法論》:“ 隆慮公主 以錢千萬為子贖死,是罰鍰之入以錢。”《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五回:“你就認個庸醫殺人,也不過是個‘杖罪’,好像還有‘罰鍰贖罪’的例,化幾兩銀子就是了。”
六百兩。鍰,古重量名。一鍰為六兩;又說一鍰為六兩又大半兩;又說百鍰為三斤。《書·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 孔 傳:“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按,《史記·周本紀》引作“百率”。《文選·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徒以百鍰輕科,反行季葉。” 呂向 注:“百鍰金,刑以金贖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