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猶押送。2.遣散。
亦作“決遣”。審判發落。 晉 陸機 《晉平西將軍周處碑》:“ 處 轉 廣漢 太守。郡多滯訟,有經三十年而不決。 處 詳其枉直,一朝決遣。”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十六日》:“ 西朶樓 下, 開封 尹彈壓,幕次羅列罪人滿前,時復決遣,以警愚民。”《宋史·刑法志一》:“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者即時決遣,毋淹滯。” 清 曾國藩 《戶部員外郎彭君墓表》:“﹝ 彭永思 ﹞就逆旅操筆定讞,且判且詰,決遣如神。”
1.驅逐,趕走。2.逼迫。
秘密派遣。 《晉書·劉琨傳》:“ 劉元海 時在 離石 ,相去三百許里。 琨 密遣離間其部雜虜,降者萬餘落。”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禮部一·胡忠安》:“且曾受 文皇 密遣,潛使天下十年,又能白 仁宗 在青宮之誣,故始終恩禮不替雲。”
給資遣送。貲,通“ 資 ”。《清史稿·選舉志三》:“ 光緒 季年,設進士館,課鼎甲庶吉士及閣部官以法政諸科學,或貲遣遊學異國。” 陳夔龍 《夢蕉亭雜記》卷二:“所有 奉省 各員一律資遣回籍;靜候諭旨,不得在 津 逗遛,另生枝節。”
謂強使就職。
典出《東觀漢記·馬援傳》:“擊 尋陽 山賊,上書曰:‘除其竹木,譬如嬰兒頭多蟣蝨而剃之,蕩蕩然蟣蝨無所復依。 ’”後稱剃去頭髮為“遣蝨”。
隨葬物的清單。 《儀禮·既夕禮》:“書遣於策。” 鄭玄 注:“策,簡也;遣猶送也,謂所當藏茵以下。” 賈公彥 疏:“則盡遣送死者明器之等並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於策。”《文物》1976年第10期:“遣策,不僅是墓葬隨葬品的清單……它對於墓葬研究有一定的價值。”
遣懷和寄志。
遣散;放遣。 《後漢書·李固傳》:“時 太山 盜賊屯聚歷年,郡兵常千人,追討不能制。 固 到,悉罷遣歸農。”《晉書·江統傳》:“畫室之功,可且減省;後園雜作,一皆罷遣。”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十:“有布衣 林虎 上書, 真廟 曰:‘此人姓 林 名 虎 ,心尚怪者也。’罷遣之。”
1.由水路送行。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七月》:“已詔奉迎 元祐太后 ,津遣六宮及衛士家屬,置之東南,朕與羣臣將士獨畱中原。”《宋史·隱逸傳下·譙定》:“ 高宗 即位, 定 猶在 汴 ,右丞 許翰 又薦之,詔 宗澤 津遣詣行在。”2.資助遣送。《續資治通鑑·宋理宗淳祐十二年》:“遠官身歿,家不能歸者,官為津遣。”
向使;如果。
抒發情懷,解悶散心。
遣送;打發。《元典章·戶部四·官民婚》:“今後在 廣 仕宦官員,若有身故,拋下老小,聽從本處官司,依例起遣還家。”《元典章·聖政一·撫軍士》:“其臨陣而亡、被病而死者,尤當哀憫,例應存恤一年者存恤二年,應存恤半年者存恤一年,貧難單弱不能起遣者從樞密院定奪優恤。”《續資治通鑑·宋徽宗政和元年》:“至 台 久之,人莫敢以居屋借賃者,暫館僧舍。而郡守以十月之法,每令廂巡起遣,十日輒移一寺。”
古代婚嫁禮儀之一。求婚時男方向女方贈送幣帛等禮物。
遣送。《宋史·神宗紀二》:“戊午,詔,所在流民願歸業者,州縣齎遣之。”
猶遣返。謂遣送回原來的地方。
指嫁妝。
猶言差遣人員。
舊時指發配犯人於邊遠地方的罪刑。清 林則徐 《訪獲護送鴉片之巡船人役審明定擬折》:“ 尹亞全 熬賣煙膏,將來拏獲,罪應擬遣罪上減二等,擬以杖一百徒二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