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贖
1.收購。宋 王明清 《揮麈前錄》卷四:“﹝ 郭思 ﹞廣以金帛收贖 熙 之遺筆,以藏於家。”2.用銀錢將抵押品贖回。 宋 蘇軾 《應詔論四事狀》:“除已有人承買交業外,並特給還。未足者,許貼納收贖,仍不限年。”《元典章·戶部五·典賣》:“如業主虛抬高價不相由問成交者,聽親鄰典主百日內收贖。”3.舊時法律凡老幼、廢疾、篤疾、婦人犯徒流等刑者,準其以銀贖罪,謂之收贖。《元典章·刑部四·殺卑幼》:“同法司擬合徒四年,決杖九十。緣本人年七十八歲,依舊例合行收贖,合徵鈔三十二貫。”《天雨花》第二九回:“婦女之罪,收贖者多,決杖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