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 缿筩 ”。
受納訴狀之器。語本《漢書·趙廣漢傳》:“﹝ 廣漢 ﹞又教吏為缿筩,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託以為豪桀大姓子弟所言。” 顏師古 註:“缿,若今盛錢臧瓶,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筒)﹝筩﹞,皆為此制,而用受書,令投於其中也。” 宋 王安石 《上泉州畢少卿啟》:“僅審履和嘉月,靜事雄堂,訟缿晝清,道環天粹。”
亦稱“ 缿筒 ”。 古代官府接受告密文書的器具。
官廳。古官廳設缿筩以受告,因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