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顯揚。 俵,通“ 表 ”。
按份或按人分發。
分配供給。
貸給。
分配調撥。
見“ 老表 ”。
謂分散轉嫁。
1.散發,分發。 《舊五代史·唐書·明宗紀一》:“百姓合散蠶鹽,每年祇二月內一度俵散,依夏稅限納錢。” 宋 歐陽修 《青州言青苗錢第一札子》:“臣伏見朝廷新制俵散青苗錢以來,中外之議,皆稱不便,多乞寢罷。”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種梨》:“道士既去,始顧車中,則梨已空矣。方悟適所俵散,皆己物也。” 郭孝成 《江蘇光復紀事》第一節:“即將局內洋槍,以次俵散於各軍人。”2.抒發。 元 喬吉 《水仙子·贈柔卿王氏》曲:“眼角頭傳芳事,樽前席上歌艷詞,俵散相思。”
謂散發財物接濟眾人。
謂以金錢代替派征的實物。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的官馬。
散發給僧、道等人的赴齋憑證。
亦作“ 分裱 ”。分施;分給。
把官馬分派給民戶飼養。
分給。
分散出賣。
明 代 江 北地區的一種雜役。指官府將官馬分派給民戶飼養,過一定時期後再由民戶將馬解送指定地點,由官府驗收。
宣揚,張揚。
分發施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