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天之命》是《周頌》的第二篇,無韻,篇幅不長,充滿了恭敬之意、頌揚之辭。為祭祀周文王之作(《毛詩序》所謂“大平告文王也”),因文本中有“文王之德之純”、“駿惠我文王”等句可證,古今並無異議,但對成詩之時,則漢儒、清儒之說有分歧。鄭玄箋云:“告大平’者,居攝五年之末也。文王受命,不卒而崩,今天下太平,故承其意而告之,明六年制禮作樂。”他認為此詩作於周公攝政五年之冬。而陳奐《詩毛氏傳疏》則云:“《書·雒誥》大傳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維天之命》,制禮也;《維清》,作樂也;《烈文》,致政也。三詩類列,正與大傳節次合。然則《維天之命》當作於六年之末矣。《雒誥》周公曰:‘王肇稱殷禮,祀於新邑,鹹秩無文。’鄭注云:‘周公制禮樂既成,不使成王即用周禮,仍令用殷禮者,欲待明年即政,告神受職,然後班行周禮,班訖始得用周禮,故告神且用殷禮也。’鄭謂周禮行於七年致政之後,是也。而箋以告太平為禮未成時,在居攝五年之末,則未是。詩云:‘我其收之。’又云:‘曾孫篤之。’自在制禮後語矣。”據他考證,鄭玄之說有誤,此詩當作於周公居攝六年之末,即公元前1110年。今人陳子展《詩經直解》認為陳奐之說較鄭箋“為有據也”,茲從其說。此詩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四句說文王上應天命,品德純美;後一部分四句說文王德業澤被後代,後代當遵其遺教,發揚光大。讀者稍加注意,便會發現前後兩部分在結構上有所不同。前一部分有一個逆挽,也就是說,今傳文句將原該是“維天之命,於穆不已;文王之德之純,於乎不顯”的平行結構在句子的排列組合上作了小小的變化。語義絲毫未變,但效果卻很不一樣,兩個“於”字的疊合,更顯出嘆美莊敬之意。而後一部分沒有用感嘆詞,作者便任句式按正常邏輯排列,平鋪直敘,波瀾不驚,在唱出重音——讚頌文王——之後,以輕聲順勢自然收束,表示出順應文王之遺教便是對文王最好的告慰,這樣一種真心誠意的對天祈願與自我告誡。從詩的句式看,此詩中第四句“文王之德之純”與第七句“駿惠我文王”完全可以壓縮成“文王德純”、“駿惠文王”這樣的句式,如此則八句均為四言,整齊劃一。《周頌》中不是沒有這樣純用四言句的詩章,如《臣工》、《噫嘻》等即是。因為《周頌》中多無韻之詩,可能會有人將這種句式參差與勻整的不同與有無韻腳聯繫起來,以為有韻之詩句式以勻整為尚,無韻之詩句式以參差為尚;這樣看的話未免太絕對,上舉《臣工》、《噫嘻》等無韻(江永《古韻標準》謂《臣工》“韻不分明”,語尚含糊)之詩也是齊言句式,就很難以此解釋之。筆者以為《頌》詩的句式參差與否,除了語言表達上的需要外,恐怕更多的是合樂的需要。據鄭覲文《中國音樂史》說:“《頌》律與《雅》律之配置不同,《雅》為周鏇律,《頌》為交鏇律。”而阮元《釋頌》強調《頌》之舞容而謂其全為舞詩。據此,則《頌》詩的音樂大約因切合舞蹈的需要而鏇律變化多一些,句式參差與勻整正反映出其鏇律的差異。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筆者不敢妄斷,謹以之求質於治中國古代音樂史者。至於說此詩的內容,實在並沒有什么特別之處,頌揚文王德配上天,對其美德頂禮膜拜,正是周公攝政制禮,確定祭祀文王的規格儀軌之後,創作祭舞祭歌的必然主題。而因其言詞古直,情意樸素,尚無矯揉造作之弊,令人讀來並不致於像讀後世千篇一律的祭祀歌辭那樣產生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