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說:“用政令來引導百姓,用刑法來整治百姓,百姓雖能免於犯罪,但無羞恥之心。用道德教導百姓,用禮教來統一他們的言行,百姓們就既懂得羞恥又能使人心歸服。”老子說:“最有道德的人,從不標榜自己有德,因此才真正具有道德;道德低下的人標榜自己沒有離失道德,所以他並不真正具有道德。法令愈加嚴酷,盜賊就愈多。”太史公說:這些說得都對!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工具,但不是治理好壞的本源。從前在秦朝時國家的法網很嚴密,但是奸詐欺偽的事經常發生,最為嚴重的時候,上下互相推諉責任,以致於國家無法振興。在當時,官吏用法治,就好像抱薪救火、揚湯止沸一樣無濟於事;倘不採取強硬嚴酷的手段,如何能勝任其職而心情愉快呢?在此種情況下,一味講道德的人便要失職了。所以孔子說:“審理案件我和別人一樣,所不同的是一定要使案件不再發生!”老子說:“下愚之人聽人講起道德就大笑。”這不是假話。漢朝初年,修改嚴厲的刑法,改為寬鬆的刑法,廢除法律繁雜之文,改為簡約樸實的條文,法網寬得能漏掉吞舟的大魚,而官吏的政績卻很顯著,使得百姓不再有奸邪的行為,百姓平安無事。由此看來,治理國家的關鍵在於道德,而不是嚴酷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