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qīng miáo fǎ]
[青苗法]基本解釋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青苗法]詳細解釋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宋史·食貨志四上》:“於 陝西 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 安石 意合。至是,請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金瓶梅詞話》第七八回:“那時只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亦省稱“ 青苗 ”。 宋 蘇軾 《司馬溫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為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宋史·食貨志四上》:“臺諫官 呂公奢 、 孫覺 、 李常 ……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青苗法]百科解釋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更多→ 青苗法
[青苗法]英文翻譯
Qingma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