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斤銅。
《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 註:“三十斤曰鈞。” 孫詒讓 正義:“此金與後《職金》之金罰並謂銅。”參見“ 鈞金束矢 ”。
《周禮》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要繳納“鈞金”和“束矢”。刑事案件的起訴要求當事人遞交訴狀並交納“鈞金”。 更多→ 鈞金
Jun 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