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位是什麼意思,配位的解釋,配位的反義詞近義詞,配位的意思,配位的英文翻譯

配位   [pèi wèi]

[配位]基本解釋

1.加上而使成為配價合成物
2.用配價鍵結合

[配位]詳細解釋

  1. 配享的位置。

    清 丘逢甲 《說潮》詩之三:“夫人 郭貞順 ,附祀為配位。”

[配位]百科解釋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2002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工會必須遵守、維護憲法和法律,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各族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四條 工會要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各族職工中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與法制、紀律、職業道德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工會應當對各族職工進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注意培養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職工,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第二章 工會組織第五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均應依法建立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主席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工會設女職工委員,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蘇木鄉鎮、城市街道應當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委員會、工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工會聯合會。對未建工會的單位,上級工會應當督促、指導並幫助建立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六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在多民族職工的地區和單位,其組成人員要有一定名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成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第七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在組建後六個月內成立工會組織。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第八條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沒有終止或者事業單位和機關沒有被撤銷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把工會機構撤銷、合併或者歸屬其他部門。第九條 各級地方工會、各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設專職工會副主席。工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第十一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工會主席、副主席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無需辦理續簽手續;任職期滿後,原勞動契約剩餘期限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相應的工作。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無需辦理續簽手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第十三條 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兼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員,所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其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和條件,並給予適當補貼。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簽訂後,可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鑑證。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企業、事業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徵得工會或者職工的同意。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處分職工時,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十七條 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八條 工會按照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基層為主的原則,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擔任,依法主持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工會派代表參加。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應當為勞動權益受到侵犯的職工,因履行工會職責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各項法律服務。第二十條 工會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通知相關工會參與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工會發現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有權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和意見,企業、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二十一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撤離危險場所,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工傷鑑定和其它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給予書面答覆。第二十二條 工會有權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對發現的問題,接受調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答覆。第二十三條 工會應當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涉及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協商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及時反映職工意見,並會同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當參與職工教育管理工作,辦好工會系統的各類職工學校,開展職工民眾性的文化體育和讀書自學活動,組織職工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活動。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大中型企業工會應當建立職工技術協會,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協作等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予以扶持。第二十六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培養、推薦、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者採取其它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在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教育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職權。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解決,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第三十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行廠務、事務公開制度,工會應當發揮工作機構的作用。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研究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第三十四條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接受職工的監督。工會應當做好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推薦、選舉、培訓等工作,幫助企業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第三十五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工會經費。應建而未建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籌備金,工會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照規定比例返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第三十六條 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把工會經費列入包乾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不得挪用。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根據財力和實際情況,每年給予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根據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工會活動場所用途或者對設施進行拆除時,應當及時重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三十八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並在銀行獨立開戶建帳,自主使用經費。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實行審查監督。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第三十九條 工會可以依法興辦為職工民眾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為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的企業和事業,發展第三產業,協助企業安置富餘人員,增加工會收入,補充經費來源。第四十條 工會所有的財產、經費和政府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組織合併的,其財產、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依法撤銷的,其財產、經費由上一級工會處置;企業破產的,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和經費應當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清理並作必要費用扣除後移交上一級工會。破產企業欠繳的工會經費應當依法列入破產清償順序。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和挪用其財產。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 工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侵犯工會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少繳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和籌備金,基層工會或者基層工會以上的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滯納金。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一)阻撓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二)拒絕職工代表依法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三)不依法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對工會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不予答覆、不予研究處理或者未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的。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 配位

[配位]英文翻譯

coordin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