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對罪犯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追述,追說。
周克芹 《許茂和他的女兒們》第五章:“ 許茂 老漢扼要地向人們追訴了他今天的遭遇。”
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叫追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訴。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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