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權利範圍
職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三章第三節第九十條:“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許可權是指為了保證職責的有效履行,任職者必須具備的,對某事項進行決策的範圍和程度。它常常用“具有批准……事項的許可權”來進行表達。例如,具有批准預算外5000元以內的禮品費支出的許可權。 更多→ 許可權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