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知法   [jiàn zhī fǎ]
[見知法]基本解釋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
[見知法]詳細解釋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
《史記·平準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亦省作“ 見知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 漢 桓寬 《鹽鐵論·刺復》:“故憯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起。”
[見知法]百科解釋
jiàn zhī fǎ ㄐㄧㄢˋ ㄓㄧ ㄈㄚˇ 見知法(見知法)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史記·平準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亦省作“ 見知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 漢 桓寬 《鹽鐵論·刺復》:“故憯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起。” 更多→ 見知法
[見知法]英文翻譯
See the law